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,司机违法还要被罚吗?(以案说法)
一天,重庆綦江区的秦某驾驶轿车,来到一处丁字路口。该路口没有禁行标志,秦某按照一般的驾驶习惯,右转进了一条小路。可就在右转行驶了30米后,秦某突然发现,道路左侧出现了“禁止驶入”交通标志,地上也出现“禁止驶入”的交通标线。
根据摄像头的抓拍,綦江交巡警支队认定秦某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,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,决定对其予以200元罚款、记3分的处理。
转弯处没有禁止右转的标志,右转后突然出现禁行的标志,这种情况下被罚,秦某感到不服。于是,秦某就该行政处罚向綦江区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。
綦江区公安局认为,关于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,有关部门发布过国家标准,案涉交通标志的设置并未违反标准,秦某确实进入了禁止驶入的区域。綦江区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,维持前述处罚决定。秦某还是不服,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撤销前述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案涉禁行标志设置确实符合相关国家规范。但交通标志标线设置除了符合规范外,还应当考虑设计的合理性。丁字路口没有设置“禁止右转”等相关提示标志,根据交通规则和一般人的驾驶经验,此处是可以右转的。既然可以右转,右转后的道路就应该可以通行。
本案中,交管部门没有在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的提示标志,致使机动车驾驶人很容易驶入禁行道路,造成违法。此外,根据公开信息可知,此前不到2年的时间内,案涉路段抓拍设备总共抓拍到5814车次的类似违法情况。如此高频次的违法,足以说明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。于是,法院判决,秦某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成立。
法官介绍,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,除了要遵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之外,还必须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,审慎行使裁量权。像本案这样,当事人“情有可原”的违法行为,有关部门就应当避免一罚了之。而设置交通标志,是交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,应遵循合理性原则,充分考虑具体场景中车辆驾驶人、行人的观察便捷性,以有利于真正发挥交通标志指引车辆、行人通行的功能作用。
值得一提的是,本案判决生效后,法院依法向相关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,相关部门也积极优化了该路段的交通标志设置。
本报记者 金 歆
《人民日报》(2025年07月24日 第 19 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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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二)项规定,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100元,并对该公司处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倍罚款,计166800元。